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质量验收工作程序,便于质量责任的界定和责任追究,提高验收工作的实效性,对于部分重点工序,公司制作了现场验收表格,并要求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对这些工序的质量验收实行实名签字制度(以下简称“实名验收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名制验收重点分项内容和验收责任人
(一)验收内容
共包含十一个重点工序,分别为:基础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门窗边填塞、砌体工程、外墙工程、蓄淋水试验、室内装修工程、铝模工程,具体验收内容和表格见附件1。
未列入重点的分项工程和工序,项目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及公司要求进行日常验收。
(二)验收责任人
上述重点工序的日常质量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质量主管(或质量员),项目总工应亲自对其中公司规定的部分重点工序进行验收和把关,具体的验收责任划分见附表1。
对于设立地盘经理部委派了质量管理人员的,施工队重点工序质量验收工作由地盘经理部质量员进行实名验收。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照验收人员的验收意见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二、实名验收制操作规定
(一)对于要求实名制验收的重点工序,验收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的表格和内容亲自进行检查和验收,记录当天现场质量检查、验收情况和签署验收意见,并在当天履行签字程序。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告知生产经理和栋号长督促现场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履行签字手续。
(三)免责规定
对于以下情况,检查时可予以免责:
1、对于验收不合格,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或劳务方)却野蛮施工、拒不整改的,质量验收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地盘经理、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反映情况,后请上级领导及时在验收表上签字说明情况,并应在当天向分公司公司质量技术部反映情况和备案。
2、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影响,在未验收通过而经相关领导同意(项目经理、地盘经理或总工)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的,验收人员应要求相关领导在验收表格上签署意见。
对于未经验收合格而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允许施工的相关领导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于工序不合格但验收责任人已签字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或不能提供任何免责证明资料的,即定义为质量验收人员未验收或验收走过场。
(五)实名验收日常工作由项目主导和实施,公司在检查时随机抽查本季度内的验收内容。
三、处罚和责任追究
(一)经济处罚:
对于质量验收人员未验收或验收走过场的,按100元/次/单进行经济处罚。该罚款由项目总工和责任质量员各承担50%;地盘经理部由地盘经理和责任质量员各承担50%。
对于质量验收人员未验收合格,而现场管理人员擅自或强行要求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按200元/次/单进行经济处罚,该罚款由生产经理和责任栋号长(施工员)各承担50%。B、C类由施工队长承担。
(二)行政处罚:
对于检查中发现抽检数量1/3以上工序未验收或验收走过场,或多次出现该类情况及现场强行施工的,责成分公司领导约谈相关质量人员、项目总工、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地盘经理或施工队长,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管理人员降职、降薪、调岗或撤职处理。
对于工程出现大面积重点工序质量问题,而质量验收责任人员未及时向分公司反映的,将直接对质量验收责任人员进行调岗或撤职处理。
对于分公司内多个以上项目验收程序不严肃或个别项目验收程序严重混乱的,公司约谈分公司总经理和质量分管领导(或人员),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分包方:
对于未经许可而对未验收合格的工序拒不整改、擅自或强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任施工队、分包方、劳务队,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则停止相关分包方投标资格6个月,屡次发生的则直接取消该分包方公司后续工程投标资格。
对于责任分包方的其它过程惩罚措施,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或地盘经理部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决定,经济处罚可按条款规定处罚标准的2~5倍进行处罚,处理意见报分公司质量技术部备案。
(四)对于未认真履行验收程序或野蛮施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另行研究处理意见。
四、其它
(一)所有处罚由公司发文公布,罚款直接在管理人员当月工资和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二)本办法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所有分公司从此日起新开项目、新开工作面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质量管理部。
附件1:重点工序实名制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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